现将《宜宾市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4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bsnjz@163.com。个人提出,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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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宾市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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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宜宾市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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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推动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保障农村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农民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资设立或控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农村集体企业依法独立进行相关经济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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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设立农村集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报******街道)备案。登记时以村委会或个人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出资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因地制宜、因需而设,不得行政推动下指标,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集体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严禁农村集体企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权利。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集体经营性财产委托或授权给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农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企业租用(利用)集体所属的经营性财产用于经营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实施民主决策流程,同时参考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类市场价格,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农村集体企业成本核算。
农村集体企业可租用(利用)集体所属的经营性财产有: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资金;
(四)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五)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六)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公益******居环境基础设施不得委托或授权农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推荐农村集体独资企业******街道)备案。农村集体独资企业负责人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兼任,村常职干部可以到本企业兼职,但不得从企业领取交通费、会务补贴、通讯费、误工补贴等各类补贴。
第十条??农村集体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股东会职权。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企业是投资行为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涉及经营主业和投资计划、大额资金运作及大额工程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的资产处置、投资、举债等事项时,要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形成决议前,应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相应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单独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将会计核算纳入宜宾市农村集体资产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村集体企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管理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现金收入******银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冲抵开支、谎报用途套取资金,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银行信用等行为。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企业一律不得出借(出租)企业资质和账户,不得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拆借资金和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个人提供担保,不准投资股市、期货市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注册下属企业。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农村集体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任意公积金。
农村集体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企业利润分配方案须报******街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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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部门,市、县(区)两级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林业竹业、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指导与监督。******街道)是农村集体企业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集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农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指导监督企业财务情况,加强企业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管。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及联农带农等情况;
(四)指导监督项目程序合法性,项目资金支出合理性,项目推进进度是否按目标任务和计划进行等情况;
(五)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六)其他需要指导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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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市、县(区)******街道)、村应建立四级监管体系,采取统筹联动监督、交叉监督等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定期抽查监督。每年市、县(区)级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联合指导监督比例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二、百分之二十,重点指导监督企业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决策事项、企业财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情况,并通报监督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智慧平台监督。依托宜宾市农村集体资产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宜宾“明白了”公开公示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触摸查询机等多种形式为村民提供登录查询、投诉举报业务,推动农村集体企业事务财务线上线下全面公开。
第十九条??审计巡察监督。市、县(区)审计部门在开展乡镇主要领导经责审计时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指导******街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每年审计要覆盖不低于辖区内村(涉农社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街道)要定期对农村集体企业开展审计,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市、县(区)巡察机构将农村集体企业纳入延伸巡察村级党组织的监督重点。
第二十条??外派监事监督。各******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并向每个农村集体企业外派监事1—2名,每季度对农村集体企业开展指导监督不少于1次。外派监事与农村集体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外派监事不参与、不干预农村集体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外派监事的职能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监事会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每季度向******街道)汇报农村集体企业履职、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对经营管理业绩进行年度评价,并对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负责收集和反映村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派出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作用,农村集体企业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保障村级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企业决策公开、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事项等工作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组建老支书、老党员、离任村干部、成员代表等特约监督员队伍,常态化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中发现农村集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相关监督机构要及时制止,向******街道)反映。******街道)对发现的问题要专题研究并及时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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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财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决策农村集体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向******街道)和县(区)、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中,弄虚作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街道)和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农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财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企业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企业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企业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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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应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要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释义:
四议两公开,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村党组织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